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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近一年9起事故26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责(背锅)!

发布时间:2024-03-12 13:44:52   来源:华体汇平台官网入口

  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周xx,男,江苏常熟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有效地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拘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三: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四:2019年12月31日19时,江苏省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重庆华为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员在脱硫塔内维修作业时,发生5名实施工程人员中毒事故,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2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郭xx,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未认真审核检修实施工程的方案,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朱xx,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对重庆华为施工资质进行审核,未落实现场安全作业制度。均被追刑责。

  案例五: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安环部长、安全助理、安全科长、4名安全员等7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2019年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安环处经理、安环处专员、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七: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在建住宅项目4.25施工升降机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安全科长、2名项目安全员、项目监理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八:2019年6月26日,开封旭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6”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质量安全部总监、安全部负责人、安全部助理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9月22日,湖北省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崇阳县大源加油站“5·2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该加油站安全管理员和法人代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问责。

  2020年5月29日,湖北省崇阳县金塘镇大源加油站发生一起储油区有限空间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253.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崇阳县大源加油站在进行单层罐更新为双层罐改造过程中,聘请无资质人员擅自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作业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检测,有限空间内油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到切割盖板时产生的火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外,该加油站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令,刻意隐瞒加油站改造信息;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要求施工,未进行实施工程组织设计,现场抽油清罐作业人员未穿戴全套防静电服和使用防爆工具;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对饶某平、汪某明死亡和汪某斌受伤负直接责任。

  事故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金塘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加油站防渗改造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大源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员程某、法人代表黄某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包括崇阳县商务局、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金塘镇政府等11名党政干部,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回到正常状态,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二: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在浇铸过程中,工人为加快铸造进度擅自调快铸造底座下降速度、错误操作调小了结晶器冷却水流量,结晶器中的铝液尚未结晶就被拉出,导致铝棒拉漏,铝液大量泄漏至冷却水井中,冷却水瞬间汽化,体积急剧膨胀产生爆炸。

  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19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有效地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拘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四: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更好的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不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吴德宁,党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本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PROC和操作规程做相关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四起是典型的因为不到位被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联的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联的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升,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HSE同仁们经常为了责任而争辩不已,包括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尤其是当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被判刑,企业安全员被判刑这两种情况出现的时候,紧张情绪满天飞,骂政府者有之、骂法院者有之、骂安法者有之、骂安全员傻者有之、骂政府安监执法检查人员活该者有之;把国外类似的案例拿出来说事者有之、话里话外间说国外的理念实践先进者有之……

  虽然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但是毋庸置疑,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岗位之一,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2020年起,对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完全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作的。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有几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允许超出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允许超出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00%属于事故前重大事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毫无疑义。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则应该必然不会属于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想想后果都可怕,当然极大程度上,可能会或应该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而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我们大家都认为,立即视为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妥和不可能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拥有最好、最先进设备设施和工艺以及优秀的员工,谁也不能够确保由没有隐患发展为有隐患,或者出来一个或几个重大事故隐患。只法行为,将入刑。

  7、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但做出虚假安全评价的,一定是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经营事物的规模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经营事物的规模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三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允许超出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入刑。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职责所在,责任不容推卸,该做的事一定要做,该负责的一定要负责,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重在落实,就基本能免除相关事故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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