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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疫情期间发生这样的悲剧! 朱泾镇迅速化解一起意外死亡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15 16:24:52   来源:华体汇平台官网入口

  2022年3月22日下午,位于金山区朱泾工业园区某企业一载货升降平台处,该公司员工杨某在作业过程中,未按企业相关规定做相关操作,受伤后倒在载货升降平台的轿厢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镇调委会收到相关情况后,考虑到疫情原因,不宜人员聚集,调解员在家属赶到企业前,先行前往企业了解该起意外发生的前因后果。

  调解员第一时间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企业方由于杨某已超越就业年龄,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3►及时做好预案。考虑到本次赔偿不能走工伤赔偿途径,要由企业承担赔偿款,调解员向镇有关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赔偿能力,及时形成调解预案。

  1 ► 注重横向联通。镇调委会组织镇安全办、平安办、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召开协调会,确定调解方案。同时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好防疫政策。在家属来公司进行调解前,提前收集好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保障人员安全。

  2 ► 注重纵向畅通。一方面安抚好家属情绪。由于疫情原因,不允许人员聚集,因此在化解纠纷时安排杨某的近亲属参与调解。调解员也向杨某家属解释了赔偿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调解员与企业提前打好预防针,告知企业赔偿标准,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镇安全办做企业负责人的解释工作,杨某虽然自身有过错,但是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不是升降机操作员的杨某擅自使用升降机,企业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调解员与杨某家属做沟通释法,杨某未按规定操作升降机,自身存在过错,希望杨某家属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争取权益。

  经过三天调解,于3月25日中午,杨某家属与企业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中杨某已超越就业年龄,属于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按照侵权责任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疫情期间发生这样的悲剧! 朱泾镇迅速化解一起意外死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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